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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月工資發放依據

關於十三個月工資發放有關規定詳情如下:

1、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獎勵性工資,201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員在人社局批準審查後才能發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3、201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不發放。6月30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必須發放;

4、全年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三個月人員的不發放;

5、2013年新招聘人員折半發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崗人員折半發放;

7、離崗休息人員必須發放;

8、2014年第十三個月工資將放入績效工資總量中,按有關規定發放。

勞動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沒有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確定。但約定不能違反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的原則。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