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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負責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編制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擬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參與行政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企業勞動人事制度改革。

(三)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工作,指導和協調各縣(區)和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以市政府名義負責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市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

(四)負責全市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人才流動、人才市場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綜合管理,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相關人員調配及人事爭議仲裁;負責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制定安置政策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屬單位轉業軍官安置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綜合管理;負責培養選拔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管理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工作和出國培訓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綜合管理全市社會力量舉辦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管理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的鑒定和再就業培訓;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

(七)制定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制定和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爭議仲裁規則;組織實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

(八)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人員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負責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鉤、最低工資標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年薪制的實施。

(九)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和就業;指導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並進行監督;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按照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

(十)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制定和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