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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和監督管理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專業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未按法定報建程序辦理相關報建手續的工程,承包人不得承接。承包商參與未按法定報建程序辦理相關報建手續的工程項目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並撤離施工現場,當年不進行資質評定或資質備案。第六條非本市註冊的建築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工程投標或者直接承擔工程任務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第七條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違反工程結算計價標準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結算價格。第八條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總造價65438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應當在依法批準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

裝飾、鋼結構、幕墻等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專業施工項目。,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合同後,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第九條新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時,發包人不得將主體裝飾安裝工程肢解分包。

工程總承包企業經發包人同意或者按照施工合同分包專業工程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書面分包合同,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分包企業不得將工程再次分包。第十條發包人在項目建設投標時,當年完成的項目建設(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資金到位率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0%,跨年度的項目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30%。到位資金應由銀行證明並在招標文件中註明。資金到位證明應與投標文件壹起存檔。

工程招標前,發包人應按工程總造價的2%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足額繳納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將工資保證金轉移給施工企業。第十壹條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需要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投標人在參加工程施工投標時,應向發包人提交工程預算總額1%至2%的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第十二條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提供合同履約擔保。具體擔保金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工程總造價超過5000萬元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於654.38+00萬元;履約擔保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

(二)工程總造價低於5000萬元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的20%,履約擔保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

未按照前款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視為建設資金未到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第13條在工程款支付擔保期滿或實際支付擔保金額後10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如果不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或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低於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金額,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第十四條。承包人承諾提供預付基建款的,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預付基建款擔保。

禁止政府投資項目由承包商承包或出資。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增加工程價款。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的招標發包,應當實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