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警執法過程中,女子張無理糾纏、威脅甚至使用推搡等方式阻撓民警正常執法,構成執行職務的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張警告處罰。
上海市公安局:此事暴露出個別民警保護兒童意識不強,在復雜情況下無法準確把握執法尺度。
昨天,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粗暴執法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高度重視。當天中午12,市公安局立即責成松江分局和市局警務督察總隊開展調查。今天下午16,案件基本查明。松江分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對協警朱作出紀律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女子張某作出警告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