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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入職僅三天就宣布結束懷孕產假必須辭職嗎?

9月6日,浙江某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先生吐槽了壹件郁悶的事。女員工入職僅三天就宣布懷孕,產假結束後辭職…

在和寧波很多人事經理聊天中,我發現他們也很為“隱性懷孕”的女員工頭疼。

入職三天後,她說自己懷孕了。

孫小姐在招聘會上看到張先生公司招聘文員的信息,然後面試,順利通過。采訪中,在談到婚育情況時,孫小姐強調自己剛從廣東來到寧波,還沒有結婚,短期內也沒有結婚的打算。孫小姐隨後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然而入職僅三天,孫小姐就告訴主管自己懷孕了,想休息。懷孕期間,經常因為各種原因請假。而且公司還給他發工資,交社保,產後還派人去看望他。沒想到產假剛結束,孫小姐就打電話來說辭職了。

張先生說:“我們公司女員工多,各方面制度規範,也很照顧孕期女員工。但是,像這樣‘隱性懷孕’的員工,真的很傷害我們。壹年多來,她幾乎沒有為公司創造勞動價值,單位卻要發工資,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懷孕了,我們最好接受。後來我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懷孕的前提下才入職的,希望能拿到孕期和分娩期的工資,保住社保。”張先生沮喪地說,懷孕的人多了,會影響其他女性在就業上的公平待遇。

員工“隱性懷孕”,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記者從妳到北侖區司法局的包裹中了解到,前陣子這個區的勞動仲裁委受理了壹起“隱性懷孕”的案件。李女士進入某公司擔任行政專員,試用期兩個月。入職後,李女士告知主管自己懷孕了。試用期滿前幾天,公司書面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認為公司在解除合同時並不想留住懷孕的女員工,提出了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等多項仲裁請求。公司回復說李已經調走了,但工作上還犯錯誤,實在不稱職;李在入職時向公司隱瞞了自己懷孕的事實。該合同應被視為無效,該公司按照規定被解散。

北侖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女職工懷孕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不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辭退李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李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

如果李女士入職時隱瞞懷孕,這樣的行為會導致合同無效嗎?

仲裁庭工作人員解釋說,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即使李女士隱瞞了懷孕的事實,該行為也不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不導致合同無效。

企業和員工都要換位思考。

“‘隱性懷孕’被錄用,企業和員工應該說都有自己的無奈。”智聯招聘寧波分公司人力資源專家張發才表示,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肯定不希望員工“懷孕”。如果壹個員工剛入職就懷孕了,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其實是相當大的。在不創造勞動價值的情況下,公司應該給員工產假和病假,調整員工的作息安排。有些員工甚至以懷孕為劍,認為企業不敢對待懷孕的員工,所以縱容他們的行為,不努力工作。

從員工的角度來說,懷孕是自己的權利,員工懷孕期間的在崗狀態也是對自己的壹種保護。女員工有時會隱瞞懷孕,可能真的是不得已而為之。如果妳在面試時承認自己懷孕了,就很難獲得工作機會。

張發才建議,為了避免“隱性懷孕”,員工懷孕期間最好不要跳槽。雇主和雇員應該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企業要做好員工關愛工作,增強凝聚力;員工也要熱愛自己的工作,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做好孕期的工作。

懷孕、分娩、哺乳不是女員工的護身符。雖然國家法律對女職工有特殊保護,但保護是有邊界的,女職工有守法的義務。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