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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江津區社會保險局的區別?

江津區社會保險局是重慶市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直屬單位。

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地址:江津區幾江街道大有正街1號,

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聯系電話:023-47521292。

江津區社會保險局的地址:江津區幾江街道西門路430號世紀大廈二樓,

江津區社會保險局的聯系電話:023-47557015。

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政策,根據國家、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署以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1]

(二)根據市委和市政府的委托,起草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依法對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三)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全市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或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四)執行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保障仲裁的規範、規則並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五)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各項統計數據,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六)擬訂促進城鄉就業的辦法、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綜合管理用人單位勞動力調配,異地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從農村招工工作;管理、協調、指導全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市有序流小懿鏈動就業和市內公民境外就業工作;負責境外人員在市內就業的審核和報批工作。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技師、高級技師評聘的政策和規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職工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規定;制定和組織實施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指導技工學校和職工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對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教育質量的督導和評估。

(八)貫徹落實勞動關系調整基本規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改革整頓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宏觀調控企業工資總額,指導企業內部分配,審核市直企業工資總額。

(九)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等規範性工作;指導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基本標準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十壹)擬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文件草案。

(十二)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和評先表彰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津區社會保險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和分流措施。

(二)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才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職稱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工作;負責流動人才的檔案管理和各類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報批和管理。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就業政策,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執行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管理規定;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職工技能競賽。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七)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福利、工(公)傷、離退休政策,調控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

(八)綜合管理全區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聘任、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表彰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

(九)管理與指導全區事業單位科級(含)以下人員的聘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培訓、繼續教育、交流回避、表彰獎勵、懲戒、辭職辭退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按管理權限承辦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區管幹部和系統內部調配除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等政策性人員安置方案;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做好自主擇業軍隊幹部管理服務等相關工作。

(十壹)承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