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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有軌電車交通管理,保障有軌電車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安全保障和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交通,是指以電力驅動、沿固定軌道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第四條有軌電車交通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規範運營、信號優先、安全便捷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市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和運營中的重大問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車交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維護電車客運的公共秩序和應急處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價格、衛生、環保、園林、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車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有軌電車交通的建設單位和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有軌電車交通的建設、運營及其相關工作。第七條有軌電車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質,市、區人民政府在財政、土地使用、建設和管理等方面支持有軌電車交通的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有軌電車交通。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編制有軌電車交通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有軌電車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並與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有軌電車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軌電車交通規劃,控制有軌電車交通線路、車站、停車場、變電站等設施及配套換乘樞紐的用地。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軌電車交通規劃,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手續。第十條有軌電車交通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技術標準。特殊基礎地段應采取措施防止沈降。第十壹條有軌電車交通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沿線的建(構)築物和設施進行調查、記錄和動態監控,並采取措施保護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安全,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有軌電車交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組織試運行。

試運行期滿後,經專家評審具備試運行條件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試運行,試運行期限不得少於壹年。

試運行期滿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正式運行。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運營服務標準;

(二)制定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

(三)建立運營服務的評價標準和質量評估體系;

(四)督促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十四條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經營單位建立並落實經營管理制度;

(二)督促經營單位加強電車交通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三)對運營服務進行評價和考核。第十五條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

(二)加強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和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運行技術規範;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操作知識;

(四)統計、分析運營數據,定期向運管機構發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電車交通沿線的綠化維護和環境衛生管理以電車車道的隔離標誌為界,隔離標誌和邊界區域的綠化維護由產權單位負責,環境衛生由經營單位負責;禁入區的環境衛生由區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