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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促進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在業務上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在城市規劃區內,法律、法規規定由農業、林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第四條城市綠化工作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壹規劃、因地制宜、市場運作、講求實效、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維護資金。

提倡多渠道籌集綠化資金。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認建、共建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第六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綠化技術、設備和優良植物品種,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和藝術水平,開展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第七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城市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損害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和論證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年度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城市綠化建設規劃應當重點建設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立足地方特色,利用自然和人文條件,結合文物保護,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圍墻、柵欄、綠籬等。應根據規劃要求選擇具有透明或半透明視野的區域作為邊界。

鼓勵公民在庭院植樹種花,提倡垂直綠化,美化環境。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在城市新區,城市綠地不應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在舊城改造區,城市綠地不應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高速公路、鐵路、國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兩側的綠化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第十壹條新建項目附屬綠化設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應當達到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

由於條件有限,確實無法達到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采取易地綠化措施或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苗木費、勞務費等費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規劃組織施工。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綠化和城市主幹道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和附屬綠地的綠化,城市主幹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橋梁、防洪等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技術指導。第十三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完成。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並實行招投標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管護第十五條城市綠化的管護按照下列分工實施:

(壹)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確定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門前責任區的綠化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負責管理;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居民對自己庭院內的樹木負責。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區內的專業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對前款第(二)、(三)、(四)項的綠化管護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