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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前期開發建設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用地手續、土地交接及場地平整、委托定樁、項目征地及建設用地預審、用地聯審、政府征地批復。

2、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3.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和招標。

4.商品房預售許可,竣工驗收確認。

擴展數據

發展條件

1.開發商是合法的。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首先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出資,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時限內。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導致啟動開發延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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