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平日身著便裝,腰掛表明身份的腰牌,懷揣鐵尺、繩索。領班稱“捕頭”、“班頭”。老百姓稱捕快為“捕爺”、“牌頭”、“頭翁”、“牌翁”等等。在明清法律條文中,稱捕快為“應捕”或“應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責的人”。有的大州縣,捕快往往配備馬匹執行公務,故又稱之為“馬快”。而徒步者,則稱之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縣在編的“經制正役”的捕快,因州縣大小而決定其人數。
捕快所承擔的偵破任務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叫“比限”,壹般5天為壹“比”,重大的命案3天為壹“比”。過壹個“比限”,無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責打。
捕快在古代屬於“賤業”,並嚴格規定他們的後代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以免有辱斯文。即便他們脫離捕快行業,其子孫也必須在三代以後方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
捕快是沒有工資的,每年的夥食補貼即“工食銀”不過十兩銀左右,養家糊口自是艱難,於是敲詐勒索便成為壹種風氣,他們時常設置種種名目收取好處費,甚至與州縣官吏同流合汙,或制造冤假錯案,或對老百姓橫征暴斂,任意拘捕。
城管,全名城市管理。包括3種:壹種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者事業單位考試,同時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正規編制城管隊員,行話叫做“行政執法隊員”,有管理,疏導,取證,審批,暫扣等法律賦予城管部門的全部權力,並承擔相關責任。第二種是街道城管辦事處為協助正規城管工作而聘請的臨時“社區進站人員”。第三種,既不是有執法權的正規城管,也不是招聘的協管員,而是由企業職工,機關幹部,學生等在壹些重要節日等特殊時期,經過有組織或者自發的臨時參與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壹些人員。
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