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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醫保欺詐?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定點藥品經營單位、參保個人及其他人員的14行為屬於騙取醫保基金行為。

2 .允許或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3)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支付的醫療費用,報醫保基金支付。

4 .在醫院掛床或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壹律收治住院。

5對參保個人采取重復掛號、重復或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進行過渡性醫療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

6.違反醫保藥品或藥品品種範圍,超量、重復、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通過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

(七)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費用進行結算。

8.協助參保個人提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統籌基金。

9.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等違法收費行為。

10通過虛報、傳輸數據等方式進行詐騙,獲取醫保基金或個人賬戶資金。

11為非定點藥品經營單位賣藥,代刷社保卡。

12將醫保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費用調換為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費用,申請醫保結算,套取基金支付。

13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14使用虛假醫藥費單據報銷。

15違反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給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