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以向宜昌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拿回押金。
勞動監察大隊將對老板處以500到2000元的罰款。
宜昌勞動監察大隊電話全國統壹: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