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人才招聘 - 什麽樣的案例屬於行政責任?

什麽樣的案例屬於行政責任?

簡單的說,國家單位在處罰,管理某些行政職權內的職務行為,給他人造成了侵害,就要承擔責任。也就是民告官,官出現了失職,就要承擔行政責任。案例[1]2004年11月,西麗街道地政監察中隊負責人因對該街道違法搶建行為監管不力被撤職。案例[2]2005年4月,大磡小學在沒有辦理任何報批手續的情況下,興建教工單身宿舍,頂風違建。該校校長肖某、總務主任賀某被有關部門撤職。案例[3]2005年4月29日,龍崗區對違法建築搶建現象比較嚴重的12個社區負責人進行“告誡”。6月10日,龍崗區10個制止搶建行為不力的居委會被通報批評。9月13日,區監察局還對制止搶建行為不力的4個街道辦發出了《監察建議書》。案例[4]2005年10月,觀瀾街道辦對大水坑社區大三居民小組出現4棟搶建違法建築實行責任倒查:招聘的2名巡查員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出隊;國土所的2名工作人員退回原單位,並對該居民小組通報批評。案例[5]2006年1月25日,寶安區監察局對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區發生嚴重違法搶建事件進行了嚴肅處理。公明街道辦原副主任、街道查違辦主任林某某對公明合水口社區違建搶建問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其還涉嫌貪汙受賄等嚴重犯罪問題正受司法追究。街道查違辦、合水口社區居委會多名負責人也分別受到了通報批評、書面檢討以及黨內警告等處分,街道查違辦工作人員林某作辭退處理。案例[6]2006年2月27日,公明街道辦東坑社區壹私宅業主在拆除私宅過程中,發生墻體坍塌,造成壹死壹傷。查處中,該社區支部書記黃某被黨內警告,社區基建辦管理人員被撤職,街道城建辦、查違辦、駐社區工作部門組織人事辦、東坑社區被通報批評;警方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俞某、楊某、鐘某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