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
政策基礎: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墮落納稅人涉稅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納稅人報送涉稅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106號)
(2)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政策基礎:
同上
(3)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舊發票。
政策基礎:
同上。
(4)住所和經營場所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基礎:
同上。
(五)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提供金稅號牌、稅控號牌和報稅號牌,或提供金稅卡和IC卡。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號)
(六)按照規定應當沒收的其他設備。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受理;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2)核對舊余額發票,註銷未使用的發票,錄入相關信息,並按規定程序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轉入下壹環節。
(三)納稅服務部門結清應納稅款多繳(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和罰款,上交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發票領購簿等稅務文書,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送達納稅人。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4)有關部門取消辦稅資格,辦稅服務廳按規定收繳設備,取消增值稅稅控系統。允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繼續抵扣,並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項稅額轉移聯單》。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轉讓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7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號)
(5)此事應在20個工作日內解決。
升級規格
(1)提供互聯網跨縣(區)搬遷預申請服務。
(2)對於在京津冀之間流動的納稅人,遷出時不進行註銷清算。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京津冀稅收管理與服務協同發展的通知。
(3)提供無形式的服務。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4)提供同城共同服務。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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