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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規範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壹領導、統壹標準、集中管理、信息***享和便於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發展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是市住建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建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城建檔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建檔案技術規範、標準和驗收歸檔指南;

(三)負責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範圍的城建檔案;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進行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水務工程(不包括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參與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五)負責征集和保護城建檔案;

(六)負責城建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查詢利用和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鬥門區、金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築工程檔案和除市政、交通、水務、能源工程檔案之外的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條 交通、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水務、能源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把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工程管理環節。

檔案、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建檔案相關工作。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享和綜合利用。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實行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並將城建檔案信息納入全市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第二章 城建檔案報送和接收第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包括紙質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

(壹)各類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地下管線工程及現狀檔案;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程檔案。

(二)住房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勘察測繪和城鄉規劃編制成果;

(四)城市規劃發展、城市建設研究等成果;

(五)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的普查、補測和補繪資料;

(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第十壹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歸檔標準或者歸檔指南,明確城建檔案歸檔範圍、編制質量、移交時限等要求。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移交時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