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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信訪辦)。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和業務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檔案和公文處理、提案辦理、工作信息整合、政務和信息公開、保密、綜治、計劃生育、安全保衛、政府值班和接待等工作;管理本機關的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2)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機構、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具體辦理本局幹部的聘用、任免、考核等工作;承擔本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出國審查;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黨建、文明創建等工作。

(3)檔案管理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企事業單位及時、安全移交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負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檔案管理。

(4)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工作,並對依法行政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局系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的審查和備案工作。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公務員法的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承擔市級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公務員的日常報名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審批相關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公務員保障其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職務任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調動任用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認責任、履行責任、問責”責任制;參照管理單位,負責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考試錄用工作;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和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六)公務員培訓和考核獎懲。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公務員通用能力座位標準和能力建設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直公務員培訓工作;建立公務員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承辦對外交流和公務員培訓;完善公務員考核、獎懲、申訴控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表彰政策,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級部門的綜合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國家、省及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務員紀律政策並組織實施。

(7)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的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市和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負責落實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本市外國人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本市就業的行政許可;貫徹落實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並指導其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政策;辦理市直失業人員待遇的審批。制定本市農民工工作計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貫徹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國(境)外和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行政許可;制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求的人員調配;按規定對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駐市單位進行人員調配;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的組織實施。

(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服務部(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服務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市直單位和省接收十堰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協調實施垂直管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解難維穩、信訪、宣傳調研、思想教育等工作;研究制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政策,規劃和指導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的實施;制定全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和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承擔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務評聘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補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建立和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引導第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承擔市高技能人才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

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規劃和職稱工作的政策;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含衛生保健、中學教師高級職稱)評審,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系列(專業)高中級崗位評委會建設和評委會組建審批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綜合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

(14)勞動關系部。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市屬企業裁員申報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專項招聘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的審查登記;負責進入企業人員的政策安置;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相關政策;協助企業改制、穩定和應急工作;承擔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工資和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部署,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執行相關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完善各項津貼、補貼制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管理;承擔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6)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基本養老金條件,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制定企業死亡職工和非因工致殘職工遺屬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為市級統籌單位相關人員辦理審批手續。

(十七)醫療生育保險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壹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做好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基本城鎮居民醫保局國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工傷保險部門。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協調本地區的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組織和企業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計辦法。

(20)計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算草案;負責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評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評審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的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相關信息統計的歸口管理;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負責年度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認和公布;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確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基數;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21)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規範化和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根據中央和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本市和市屬單位的實施情況,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組織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負責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f)人員培訓和教育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