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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2012)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汙染,提高建設工程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鐵路、水利、交通等工程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制成的混凝土拌合物。按照壹定的比例,經計量混合後在攪拌站銷售,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專用運輸車輛運送到使用地點。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的日常管理,市和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使用的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工商、公安、環保、交通、城管、水利、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管理制度,依法維護本行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本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數量、規模和布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符合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房和建設工程除外。第七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在開工前書面告知當地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

(壹)因建設工程所需的專用混凝土和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有效供應的;

(二)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能力不足,不能滿足使用單位需求的;

(三)因道路交通條件限制,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

(四)施工現場30公裏範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五)混凝土壹次澆搗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六)法律法規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第八條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編制概算和預算,確定投資規模和工程造價。第九條需要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並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目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使用說明書。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其他合格材料生產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和海砂。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生產能力生產和供應預拌混凝土,按時、保質、保量向用戶提供預拌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定期核查和動態監管,及時糾正和查處可能影響混凝土質量的行為。第十二條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中,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提出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指標和相應的技術措施,明確不得使用海砂,並在設計文件中註明。第十三條承擔工程任務的預拌混凝土攪拌車、泵車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區域通行或者停靠的,應當憑供貨合同或者工程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和泵車的收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