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統計和分析轄區內的社會勞動力資源,做好失業登記,發放《失業證》。
(三)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和質量評估,開展勞務交流活動,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服務,辦理招工和就業備案手續,做好企業就業指導工作。
(四)開展就業和再就業培訓,組織職業技能鑒定,提高失業人員素質,為從業人員創造就業條件。
(五)做好失業保險金的核定、管理和發放工作,為失業職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服務。
(六)實施“再就業工程”,積極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和特困人員盡快就業,調查掌握困難企業情況,協助做好資產重組、減員增效和兼並破產企業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七)統籌管理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培訓、就業和輸出服務,為外地來昆務工人員辦理有關證件和手續並提供就業服務。
(八)保管失業職工檔案。
(九)落實就業和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