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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層級和薪酬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合理規劃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建立健全符合其職業特點、體現分類分級管理的薪酬制度,更好地發揮警務輔助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統稱“輔警”,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全省公安機關輔警層級的評定、晉升、降低和薪酬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輔警層級管理堅持突出政治標準、註重工作實績,堅持公開公平、科學規範、競爭擇優、持續激勵。

輔警薪酬管理遵循“公平、晉升、激勵”原則,根據輔警崗位職責、服務年限、績效考核及崗位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

第四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同做好輔警層級和薪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層級的評定、升降、取消管理,審核、發放輔警薪酬。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或會同同級公安機關合理確定本地輔警薪酬結構和標準,落實社會保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將輔警的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