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創業的下列人員,符合條件的,可申請B證,包括:
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生;外國專家和其他外籍高層次專業人才;持中國護照,在國外有永久(長期)居留權,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其他持中國護照、在國外有永久(長期)居留權、無中國戶籍的專業人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專業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業人士;臺灣省的專業人士。
它們的識別碼分別是L、F、C、M、H、A、T。
擴展數據:
投標材料
1.經濟情況
用人單位首次申領申請人的《上海市居住證》B證。
2.授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人還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特殊人才、在上海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持有中國護照但無中國戶籍的留學人員、其他專業人員、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員、臺灣省專業人員、外籍專業人員;
(2)符合上述條件的18周歲以下或在讀高中的配偶及子女;
(三)申請人應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良好信譽、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經法人授權在上海市合法註冊設立的分支機構。
3.不贊成的情況
申請人或申請人不符合上述條件,或不能提供足以證明上述條件的書面申請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上海外國專家局-辦理上海居住證B證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