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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田事業單位春季招聘條件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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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4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間出生)或35周歲以下(1979年4月30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間出生)或40周歲以下(。

2015莆田事業單位春季招聘條件及對象

具有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考生畢業證、學位證及相關證明須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大專及本科畢業生放寬至8月15日前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放寬至9月1,2065438)。

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專業證書和資格證書,報考人員須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考試合格。已通過考試但未能取得證書的,須在面試前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成績單及是否通過考試的結論。

2015年4月30日前具有我省常住戶口的考生,福建省內高校的外國留學生和2013、2014、2015年福建省外高校的福建籍應屆畢業生,視為本省考生。招聘範圍限定在“本市”的,比照上述原則確定應聘人員條件。

具備市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的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聘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申請人在校期間的實習或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崗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2.招聘崗位中標註為“特崗”的,是專門為參加省組織實施的大學生村官計劃、省組織實施的高校畢業生“三支壹扶”計劃、大學生西部誌願服務計劃、欠發達地區誌願服務計劃、高校畢業生社區服務計劃等人員設計的。,並在9月15前通過服務考試。以及2013前入伍、2015年4月20日前服役期滿退役的我省大學生退役士兵。其中,任職滿2年及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可報考所有專門崗位;服務滿1年(不含提前離崗2年)的高校畢業生,限報考縣(區、管委會)、鄉(鎮)事業單位特崗。不屬於以上項目的考生不得報考。

凡通過享受政策待遇被考(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高校畢業生,不再享受事業單位招聘優惠政策(含筆試加分、特崗報名)。

3.取得大陸(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臺灣學生,除招聘單位另有規定外,均可報考。

4.留學回國人員、港澳學習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明、港澳特別行政區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明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認定考核表》、《港澳學習者身份認定考核表》。

5.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聯合辦學並取得國內學位的,由國內大學出具相應的證明。國內高校與國外高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外學歷學位的,需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或“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證書”。

6.招聘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類別,是指經教育部批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執行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統壹招生計劃,通過全國統壹招生考試,按照教學計劃完成學業,取得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者。學歷不限的非普通高等教育是指其他形式的國民教育,如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

7.招聘崗位專業條件設置為××類的,考生所學專業應與《福建省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指導目錄(2015)》中××類所列某專業壹致;對於有具體專業名稱的招聘崗位,原則上考生的專業名稱必須與招聘崗位的要求相匹配。如果只存在所學專業與招聘專業的差異,則視為同壹專業。雙學歷(學位)報考人員可選擇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任意學歷(學位)報考。

8.在職人員應當征得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並由有權對外行使職能的機構出具證明;體檢前兩天必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同意辭職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相應資格,空缺職位不予填補。

9.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考中被查出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聘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在讀非應屆畢業生, 工齡不滿五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不滿五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報名時試用期內非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報名後、錄用前試用期內成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報考人員,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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