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障費用繳納記錄;
二、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卡》、《外出證明》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第四,考勤記錄;
其他工人的證人證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