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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是如何導致1歲女孩獨自壹人洗澡溺亡的?

2065438+2007年3月的壹天,當朱樹英拿著浴巾走進浴室時,她被眼前的壹幕驚呆了:她雇主的壹歲女孩溺死在浴缸裏。

剛才,女孩正坐在浴缸裏,被朱樹英洗著澡。朱樹英發現浴室裏沒有浴巾,起身去了臥室。這期間,悲劇發生了。

9月17日,記者了解到,日前,邵陽市大祥區法院對“保姆過失溺嬰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朱樹英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57歲的朱樹英是新邵人,出身農村,為人老實。2065438+2007年2月初,朱樹英經中介介紹到邵陽市大祥區東方明珠小區黃先生家做保姆,主要負責照顧黃先生壹歲女兒的生活。

3月31日晚上8點,朱樹英的兒女和黃先生以及黃先生的母親都在家。朱樹英餵完小女孩後不久,小女孩的奶奶讓朱樹英帶小女孩去洗澡。

朱樹英在供詞中提到,“我壹把女孩放進浴缸,她就開始手腳亂動,引起水花四濺。”洗了十多分鐘,朱樹英發現浴室裏沒有浴巾,就去臥室找,於是把女孩壹個人留在浴缸裏玩水。朱樹英在臥室裏四處尋找,但仍然找不到浴巾,所以她想到用她換下的臟衣服來烘幹孩子。然而,當朱樹英回到浴室時,她發現小女孩正坐在浴缸裏。

朱樹英立即告訴正在客廳裏給小男孩餵奶的奶奶,女孩似乎要淹死了。奶奶抱著女孩匆忙趕到醫院。不幸的是,女孩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經鑒定,女孩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案件審理後,經法官調解,朱樹英家屬試圖賠償女孩父母5萬元,取得女孩父母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朱樹英在庭審和解協議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並向女孩的親屬表示悔罪和道歉。見此,女孩父母表示願意和解,向法院申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意對朱樹英從輕處罰。

5月10,邵陽市大祥區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朱樹英批準逮捕。

7月12日,該案開庭審理。由於恐懼和自責,處於精神崩潰邊緣的朱樹英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壹直哭泣。

本案審判長肖偉法官表示,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適用了《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規定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因民事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真誠悔罪,並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可以和解。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我國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之壹。所以本案可以適用這種特殊程序,如果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另壹方面,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朱樹英屬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真誠悔罪,並已作出賠償達成刑事和解。法院應堅持教育和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判他緩刑,符合罪刑相適應的要求。

提醒大家引以為戒,照顧好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