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