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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章程

外資企業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以下壹家外商獨資企業的章程是我精心編制的。歡迎大家向他們學習,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投資者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向_ _ _ _ _ _ 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

英語:_ _ _ _ _ _ _ _

英語:_ 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第三條投資者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公司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 _ _ _ _ _ _的規章制度。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規模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_ _ _ _ _。(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外商投資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的項目,未經批準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公司的生產規模為_ _ _ _ _ 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元。

第八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九條公司的出資方式為_ _ _ _ _ _ _ _。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第十壹條投資者的出資計劃:第壹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期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出資足額到位後,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者增加資本,或者公司吸收其他各方參與,或者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再投資擴大註冊資本,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本,必須經投資者書面同意,並經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四條經投資者同意,審批機關批準,公司可以同外國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並在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董事會成立日期。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 _ _ _ _ _ _ _ _ _ _人組成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壹切重大問題。下列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壹致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註冊資本;

4.壹方或多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

5.壹方或多方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並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年會),地點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場所,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經_ _ _ _ _ _ _ _(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並於會議召開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個董事有壹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保證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出席。

第二十三條壹方或多方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不能對法律列明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 法規和本合同(章程)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之內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的催促通知應在會議日期確定前至少60天以雙掛號信函的方式發出,並應在該通知發出後至少45天內註明被通知人是否應書面回復出席董事會會議。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被通知人棄權。通知人收到雙重掛號信後,通知人指定的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壹致通過,仍可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或事宜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酬。

與召開董事會有關的所有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若幹管理部門,由董事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壹名,副總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和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法規和壹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後負責實施和執行。

3.主持制定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將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員工考勤、獎懲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後實施。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方案,並將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和基建規劃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和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

5.根據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生產、開發和經營計劃,負責完成量會議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層的架構設想,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制定下屬部門的職責規定,聘任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根據董事會通過的相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薪酬、福利、獎懲和晉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其他報告,接受董事質詢。

8 .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統計報表。

9.負責其他業務管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辦理正常業務,以公司名義出具各種文件,辦理董事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在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務。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要求辭職時,應提前_ _ _ 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在交接工作完成前,不得離職。上述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或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並追究其經濟責任。董事會也可以更換經董事會審查認為不稱職的人員。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壹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符合《個人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壹切憑證、賬簿、報表應由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或銷毀。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采用貨幣真實記賬法,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外幣與人民幣的換算按實際發生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計算,合資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財務會計記賬方法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支。

2.公司所有物料的銷售、采購和庫存。

3.公司資產和信息。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

5.公司在與其他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中的出資、收入和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在中國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報送董事會、投資者和_ _ _ _ _ _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度和年度的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人員查閱公司賬簿,合營公司在查閱時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應於年月日在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公司的壹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_ _ _ _ _ _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壹條公司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從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繳納所得稅和依法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剩余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決定。除非董事會壹致同意另有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壹個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壹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並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後可以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稅後利潤、公積金和公司發展基金應轉增註冊資本,或者經董事會壹致通過後,公積金可轉增註冊資本或參與其他經濟組織。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員工的錄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 _ _ _ _ _ _ _ _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公司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招聘員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員工,公司有權給予警告、記過、降薪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辭退或開除,被辭退的員工應向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勞動人事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將在各項制度中予以規定,以保證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薪酬原則上參照_ _ _ _ _ _ _ _ _ _ _市現行工資制度制定

第九章限期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_ _ _ _ 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壹條公司投資者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公司可以延長經營期限,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52條公司同意終止經營符合其最大利益時,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的,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作出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時,應成立清算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 _ _ _ _ _ _ _ _的規定,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董事會通過後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將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報酬從公司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公司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並參考現行價格進行重估。

2.公司債務全部清償後,剩余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或按照董事會討論壹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報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采用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

1.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程序;

2.員工代碼;

3.勞動工資制度;

4.員工考勤、晉升和獎懲制度;

5.員工福利制度;

6.金融體系;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二章XI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壹致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寫,正本在_ _ _ _ _ _ _。

第六十壹條本章程經出資方式指定代表批準簽字並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後生效。

投資人(蓋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簽字):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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