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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高溫補貼條例有哪些要求?

高溫補貼是我國勞動者的壹種基本勞動權益保護。在我國,這種補貼是發放給相應的高溫作業勞動者的,要求用人單位在6、7、8月份發放。運城高溫補貼條例有什麽要求?這種問題就為大家解答了。壹、我市高溫津貼的計算方法和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月、7月、8月,用人單位每月向符合條件的員工每人發放高溫津貼240元。因高溫天氣導致停工、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增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2.對夏季未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的,將予以督促或糾正。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對全市高溫或露天作業的各類用人單位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公路建設、鐵路建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冶金等行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對防暑降溫措施不落實的,將督促或糾正。對此,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表示,高溫津貼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夏季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發放高溫津貼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在室外和工作環境的溫度,與“朝九晚五”或夜間工作無關。夜班時室外溫度達到33℃的,員工應獲得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不應計入最低工資。第三,勞務派遣工和臨時工需要維權。根據《勞動合同法》,實際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提供與職務相關的福利待遇”。勞務派遣員工、臨時工等所謂的“編外人員”不享受高溫津貼,壹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勞務派遣員工因申請高溫津貼而被辭退的事件,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必須發放此類勞動者的夏季高溫補貼,以保障我國相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用人單位也應為這類夏季高溫作業人群提供相應的保護,確保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