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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招聘臨時人員嗎?

合規,以下是壹些關於編外人員待遇的文件。

1.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長期不上班、長期出國留學,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的;以借調為名,既不在借用單位工作,也不在出借單位工作,但領取工資的人員;用微薄的薪水雇傭別人來填補這個職位;在企業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兼職、兼職的人員;離職開辦企業的人員;停薪留職的人;不上班,從組織領取工資福利的人員;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人員;人事關系和編制在單位,但不在單位工作也不領取工資的人員;從其他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借調超過1年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或者辦理辭職、辭退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復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解除人事關系。

2.對已調入其他工作單位,但未按規定轉移工資關系的,由單位提請同級組織、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及時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

3.對因病離職,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病假工資的,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請病假的,嚴格按照《中共嶽池縣委嶽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意見》(嶽薇辦發[2011]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病假期間工資按《中共廣安市委組織部廣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有關待遇的通知》(廣安人社發[2012]52號)計發。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經鑒定,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

4.對被開除、辭職、辭退、辭職、辭退,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的,由單位提交同級組織、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及時辦理降薪手續。

5.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司法處理而未按規定落實工資(退休費)的,由單位向同級組織部門提出,人社部門分別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 以及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對公務員采取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65 438]104號)、《關於處分公務員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0]105號)、《關於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2]68號)、《關於對事業單位職工采取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2]69號)的規定辦理。

6.在職或已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退休人員,其家屬繼續領取工資(退休)待遇的,由所在單位核實後,向同級組織、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申請降薪(退休)待遇,多支付的費用退回財政。

7.對不在特定崗位工作,領取特殊崗位津貼的,由單位核實核減,將多領取的特殊崗位津貼返還財政。

8.對未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手續,或已辦理退休手續,仍領取在職工資福利待遇的,經單位核實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由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向組織和人社部門申報,經批準後方可延期。

9.對不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人員,以及其他違規領取工資、退休費、養老金的人員,由單位核實後,報同級組織和人社部門辦理核實、減免手續,將多收的費用退回財政。

10.本單位自主擇業人員、使用勞務人員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屬於後勤保障類崗位,根據《嶽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的通知》(任玥社發〔2065〕438+04號)納入公益性崗位聘用管理,有特殊需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引進急需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規定報批、聘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