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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管理,規範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第四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第二章 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五條 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壹)偽造、塗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壹)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後,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並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壹)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並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壹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壹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第十壹條 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有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