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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招聘時不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體現了什麽權利?

招聘中不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體現了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利。

平等就業權包含三層含義:

第壹,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經濟能力等的限制。

第二,任何公民在應聘職位時,都應該平等參與競爭,任何人都不應該有特權或受到歧視。

第三,平等不等於平等。平等是指對符合要求、符合特崗條件的人,要給予平等的機會,而不是不管條件如何,壹律平等對待。

歧視的根源:法律條文造成的災難。

十五條法律容易導致乙肝歧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為例。第十八條規定,病毒性肝炎等25種傳染病,“對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應當隔離治療,直至醫療衛生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為止。”

病毒性肝炎雖然屬於乙類傳染病,但不是強制傳染病。然而,正是上述“解讀”導致了“壹刀切”的結論。使得“病毒性肝炎”中的乙肝成為公眾恐懼的傳染病,需要“必要的隔離治療”。這成為“乙肝歧視”最直接的源頭,為乙肝患者築起了“歧視籬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