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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遺屬補助標準2017

湖北省 遺屬補助標準 2017

  遺屬補助政策: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遺屬補助政策:補助標準

 民政部門負責的優撫對象中遺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優撫對象的生活問題,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並建立了撫恤金自然增長機制。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後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職工死亡撫恤金標準

  發放標準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恤費等。

 撫恤金發放標準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範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壹 退休;二 患病、負傷;三 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 失業;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壹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壹)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壹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壹)、(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相關資料:

 為切實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根據宜政秘[2016]50號、嶽人社發[2016]52號文件精神,嶽西縣提高了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標準。企業退休人員遺屬補助標準由原來的41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自2016年4月起按新標準執行。

 經社保局核實,目前我縣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438人,需補發補助資金90765元,7月份補發到位。

 機關事業單位享受遺屬補助人員手續辦理及標準

 經辦單位需持人社部門批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和身份證(戶籍證明)到機關事業保險處增加;從批準的次月起執行。

  1、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5)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範圍。

  2、補助標準

 (1)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壹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3)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同分攤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