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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清二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臨清二院不得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六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計委《工傷職工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能力首次鑒定由市工傷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二次鑒定由省工傷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臨清二院作為醫療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但有可能該院部分專家是工傷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成員參與鑒定。然而,他們參與評估是隨機選擇的。

工傷職工因工傷已經治療且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並按照勞動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地點參加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勞動能力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對初次鑒定或再次鑒定的結論不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

第十壹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攜帶的時間、地點和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