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費應記入職工教育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
沒有預算的,按照實際發生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