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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我市各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稱輔警)管理,確保依法、規範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輔警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輔警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輔警,是指經依法招聘並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的人員。

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輔警管理範圍。第三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級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

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輔警用人額度,並進行動態調整。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招聘指導、社會保障的落實。

市、區承擔工資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輔警的薪酬標準核定。

市、區財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輔警的經費保障。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的優撫工作。第四條 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後果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承擔。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合理配置輔警。第七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承擔工資管理職能的部門、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工作績效、裝備配置、教育培訓、撫恤慰問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研發建設輔警管理信息系統,對輔警招聘、教育培訓、層級管理、考核考勤、表彰獎勵、責任追究、減員退出、薪酬保險、傷亡撫恤、勞動合同等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勤務輔警從事協助人民警察執法執勤等警務工作。第十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計算機網絡通訊、信息通訊、視頻監控研判、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檢測、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實驗室分析、心理咨詢、醫療、翻譯等工作的技術支持;

(二)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警用裝備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三)文書助理、檔案管理、窗口服務、接線查詢、證照辦理、信息采集錄入、數據統計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第十壹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協助從事下列日常警務工作:

(壹)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群眾求助,依法調解民事糾紛;

(三)治安巡邏、值守;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第十二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從事下列執法相關輔助工作:

(壹)接報警控制現場、了解情況、疏導勸阻、平息事態、調節矛盾、現行堵控、現場救助、查找現場視頻監控等現場處置;

(二)群體性事件秩序維護、人員隔離、犯罪制止、傷員救治等現場處置;

(三)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四)涉案財物管理;

(五)馴養、使用警犬;

(六)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七)社會治安信息采集和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八)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九)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

(十)維護大型公***活動秩序;

(十壹)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十二)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十三)治安檢查;

(十四)駕駛警用車輛、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於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