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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條例>、<鞍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鞍山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02年7月26日經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2002年8月2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

《鞍山市消防管理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批準)

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條例》、《鞍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鞍山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根據國家關於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對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的精神,決定廢止這3部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