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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小型牛羊屠宰場有哪些手續?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牛羊定點小型屠宰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獨立等候圈,隔離圈,等候室,急救室,屠宰室。

2、有固定的屠宰場。

3、有經考核合格並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檢疫人員。

4、有牛羊疾病及牛羊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無害化處理委托合同。

5.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並符合屠宰規模和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6、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考核辦法》的規定。

7.具備基本的衛生條件和防汙染設施。

擴展數據

小型牛羊屠宰場設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設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豬、牛、羊、家禽等動物應當定點屠宰,農村牧區自宰自食的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第三條

自治區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沒有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農村牧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農家樂”和“家庭遊”中涉及的牛羊屠宰辦法,由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烏海市農牧局-小型牛羊屠宰場設立審批服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