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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它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按照屬地進行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管理發展計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依據國家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定額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管理權限負責開發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新、教育、衛生計生、食藥監、交通、環保、公安、工商、規劃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促進公民養成文明習慣。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有義務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市民中聘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勸阻違法行為的工作。

街道、社區應當參與、動員和組織居民積極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並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第九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工作,並進壹步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模式。第十壹條 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雨(汙)排水、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郵政、通信、供電、體育、科普等公***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展覽、公園、綠地、公交站點、廣場、車站、停車場、賓館、餐飲、美發、商店、市場等公***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公路、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兩側界定的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範圍,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六)各類建築工地,已經施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停建、緩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拆除及征收工程及其相關範圍,由拆除和征收單位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範圍由各自單位負責;

(九)景觀照明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宗教活動場所由管理者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落實網格化責任。第十二條 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基本標準:

(壹)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建(構)築物、加工、經營、堆放、張貼、塗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渣土、無糞便、無汙水、無汙跡、無雜物,按照規定及時清除冰雪;

(三)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主體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