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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消防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危害公***消防安全的行為,有勸阻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的權利。任何單位和成年人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誌願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和廣告發布單位應當進行消防公益宣傳,並在頻道、版面、時間、位置、地段上予以保障。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壹)組織編制消防規劃,並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保證公***消防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確定消防工作責任目標,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三)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消防設施、消防隊伍、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基地、消防宣傳教育等經費需要;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對公安機關依法報請的責令停產停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及時依法作出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行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十壹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

(二)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火災調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四)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應急救援任務;

(五)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

(六)開展消防業務指導、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發布火災形勢信息,有針對性地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壹)規劃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保障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消防站、消防訓練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城鄉公***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三)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知識列入教育、教學、科普、普法、職業培訓的內容;

(四)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檢查,督促供水企業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和維護,保證滅火救援使用;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三)根據轄區火災預防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檢查、指導、督促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做好消防工作,提高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