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18以下能否招到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16歲以下的孩子被認定為童工,壹般來說,他是不能工作的,雇主收留他是違法的。
(2)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員,除從事礦山、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外,均可參加勞動。
2.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2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何種範圍的工作。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
1,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中壹級以上粉塵接觸;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壹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在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第二級以上高處作業;
4、易燃、易爆、化學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