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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深圳註冊韓國公司?

香港鴻誌會計幫妳解答。

韓國公司的註冊和辦事處的設立

韓國基本放開了外企和商會在韓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程序基本是申報制。主管部門從政府——財經部轉移到央行,現在又轉移到政府指定的50多家銀行辦理外匯(基本涵蓋了韓國經營的大部分銀行,即國有控股銀行、股份制銀行、民營資本銀行和外資銀行)。

韓國沒有專門針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的法律,主要依據的是《外匯交易法》和配套的《外匯交易管理條例》的相關章節(第7-78條)。外資銀行設立分行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適用的法律是銀行法。《外匯交易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分類:在韓國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分支機構稱為“分公司”,即分支機構;那些只從事業務聯絡、市場調查、研究和開發等非盈利活動的被稱為“事務所”,即辦事處和代表處。兩者都被視為外國法人。

2.設立程序:外國企業或個人需向上述指定銀行行長申報。申請人應填寫固定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證明總部名稱、地址和經營範圍的材料,其他法律要求的相關事實證明材料,擬在韓國從事的經營範圍明細,財經部長要求的其他材料。但是,從事相關金融業務、證券、保險、受《外國投資促進法》限制的業務或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習俗的業務的,必須向財政經濟部報告。批準沒有時間限制,也不存在延期的問題。

3.變更:上述聲明內容發生變更的,應提供相關變更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4.匯款和資金匯出: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所需資金(資本金和營運資金)的匯出,必須通過上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銀行每年匯總壹次該機構接受的資金總額,並上報央行。其中,分支機構(即分公司)需要將決算後的凈利潤匯出境外的,還須向上述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相關匯出申請書,並提供損益表、完稅證明等財務報表;擬匯出的凈利潤超過同壹會計年度匯出的營運資金或超過6543.8億韓元的,應提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監管報告。銀行最遲應在次月的10天內將每筆匯款的詳細情況通知國家稅務局。

5.終止:

如果要終止常設機構,必須向原設立申請的銀行提交終止申請。清算後的剩余資產如果要匯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並在註銷稅務登記後將上述證明提供給銀行,由銀行匯出。

外國商會等組織在韓國設立分支機構的各種程序和主管部門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與上述企業設立常設機構相同。

由於韓國實現市場經濟多年,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監管主要是宏觀層面的。通過執法部門檢查其遵守適用於各類企業的相關法律的情況,引導和約束其守法經營。政府相關部門對上述機構的管理也比較宏觀,基本與韓企壹視同仁。以稅收為例。韓國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稅務機構,接受企業的稅務申請並監督其業務活動。如果事務所不從事營利性活動,沒有收入,則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營業稅(直接稅),但如果在韓國有收入,則必須繳納相關所得稅。此外,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等間接稅。由於在韓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部或外國企業交易頻繁,很容易通過扭曲正常交易價格來逃稅,因此國稅總局要求其在申報稅基時提交交易價格是否正常的說明。就資金的匯入和匯出而言,如上所述,資金的流入和流出是通過特定的外匯銀行進行監測的。在員工管理方面,沒有硬性規定必須雇用的本地員工的比例。但韓國出入境管理局對外企外籍員工赴韓工作簽證控制嚴格,客觀上鼓勵了更多本地員工的就業。

附:韓國投資實務

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供的文件:

1.申請表是官方規定的格式。

第二,開展業務的計劃。

3.投資者總部章程。是法人的,提供公司章程;不是法人的,應提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財務報告。

4.韓國分公司負責人的委任書。

五、如需委托他人辦理相關申請手續,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六、投資者的總部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及簽字。

除申請表必須用韓文填寫外,其他文件可以用英文提供。如果是中文,需要韓語翻譯。文件3-6及其譯文必須由中國當地的公證處公證。此外,部分銀行要求向韓國駐華大使館提交公證文件進行領事認證。壹些銀行要求提供在韓國租用辦公室的合同。如果企業不熟悉韓國的情況,可以聘請當地的律師和會計師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