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拆解經營場所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和安全要求,不得建設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3.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的場地、設施、設備、存放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4.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的要求;
5.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有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的處置方案。
風險提示:我國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法律依據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環境保護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拆解設備設施和拆解作業規範;
(三)有與拆解報廢機動車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轉移給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樣式由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主管部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或者塗改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