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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隱瞞懷孕入職的女員工?

加工方法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情況的行為都是欺詐。

2.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信息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勞動者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勞動者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3.女職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的壹項基本權利,而是否懷孕並不是直接關系到勞動合同履行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在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予以辭退,顯然是違法的。

壹、企業如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自身權益?

1.企業應采取適當措施告知女性應聘者其崗位的性質,並明確由於崗位的性質和勞動強度的因素,應聘者是否懷孕與特定崗位的績效密切相關(例如,酒店招聘禮儀小姐、需要經常出差的工作、勞動強度大的工作等。).女性應聘者在入職前隱瞞懷孕事實的,入職後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員工上崗前,企業需要采取必要的體檢措施,同時不能違反法律關於錄用女員工的強制性規定。

3.生育保險避免了女性休產假的風險。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這樣,用人單位的負擔就會大大減輕。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篇文章要註意兩點: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工齡和其他情況可以享受醫療停工和帶薪病假的期限,而不是勞動者患病和受傷實際需要恢復的醫療期。醫療期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確定。

對於壹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患者。),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所謂“不能勝任”,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同類型、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員工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不能勝任重新安排的工作,則說明員工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