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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事故賠償標準案例

泰博青島玻璃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鏟車司機劉先生在轉移玻璃途中,將倉庫保管員王先生打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廠方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654.38+0.3萬元,劉先生也以個人名義賠償了654.38+0萬余元,並得到了死者家屬的諒解。劉先生認為,工廠沒有按要求在叉車等大型作業機械上安裝警示燈,道路上也沒有人行道和警示牌。工廠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劉先生是泰博青島玻璃公司的叉車司機。6月27日,他像往常壹樣駕駛鏟車轉運玻璃制品,途中將與他同廠的倉庫保管員王先生打傷。隨後王先生被送往醫院救治,但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劉先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直到7月13才被取保候審。對於這次事故,劉先生自己也覺得很尷尬。他告訴記者,廠裏限速5公裏,鏟車裝的是玻璃制品,速度很慢。“我正常向前行駛,玻璃制品的高度並沒有擋住視線,但突然感覺車輪碾過了什麽東西。下車的時候,我看到那是壹個人。”

人怎麽會撞人,他還是很疑惑。“監控現在已經被警察拿走了,看不出來是怎麽撞的。”

後來廠方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654.38+0.3萬元,劉先生也以個人名義賠償了654.38+0萬余元,得到了死者家屬的諒解。

據劉先生說,事發時工廠裏沒有報警設備。“按照作業要求,鏟車上應該有警示燈,鏟車周圍應該有專人指揮作業,但事故發生時這些都不在工廠裏。”

此外,劉先生還表示,鏟車經過的廠區內部道路非常狹窄,沒有人行道和警示牌。“工廠作業區沒有任何警示標誌,人車混行非常危險,工廠必然有責任。”劉先生說,出事後,他非常害怕。“我沒有逃避責任,也逃不掉。事故從我開始。我壹直為死者家屬自責,現在得到了家屬的原諒。”

但劉先生認為,事故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工廠違反相關規定應承擔壹定責任。“我認為這是壹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發後工廠已經整改。現在所有的機械設備都配備了警示燈和人行道。事故發生前的壹切都被掩蓋了。我認為工廠在故意隱瞞。”

隨後,劉先生壹行記者來到泰博青島玻璃公司,希望與廠長宋經理直接對話,但宋經理沒有出面,手機也無人接聽。

但劉先生說明來意後,泰博青島玻璃公司派來了兩名工作人員。交談中,劉先生多次提到事故發生時工廠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對於劉先生提出的問題,兩位工作人員並不否認,但不承認工廠的責任。

兩位工作人員均表示,工廠沒有讓劉先生自己承擔全部責任,並表示“已向死者家屬支付654.38+0.3萬元”,說明工廠沒有袖手旁觀。工作人員告訴劉先生,安監部門已經介入此事,最終結果還要等安監部門的處理。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