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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有哪些行為是國家禁止的?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國家明確禁止或限制(表現為“不準不準不準”)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以及勞動法體系中的實際規定、司法解釋和相應的行政法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不包括相關限制性規定):

壹、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些崗位禁止招聘女職工)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主要體現在限制性條款中。(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其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

三。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有許多限制性規定,主要體現在第3、26、27、28、29、30、31、35、37、40和41條中。

四。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令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0)

第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二)招收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受聘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受聘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但國家規定不適合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此條有限制性)?

第二十壹條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經營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的;?

(3)收費過高;?

(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就業服務活動;?

(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進行就業活動的;?

(七)偽造、塗改、轉讓批準文件的;?

(八)以職業介紹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