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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啟事還是啟示?

“啟事”,指的是公開聲明某事的文字,所以“尋人啟事”,是公開找人的廣告或者文字。“啟示”是啟發開導,使別人領會某事。所以“尋人啟示”指的是在“尋人”這件事中學到的道理。

這兩種用法要區分清楚,我們常用的是“尋人啟事”,即找人。而“尋人啟示”則是用在正式的有特殊條件的問題上,指的是體會,用的很少。

尋人用“啟示”還是“啟事”

啟示與啟事,音相同,義有別,易相混,需仔細加以辨別。“示”的意思是,把事物擺出來或指出來使人知道。作為壹種應用文體,古代有告示,而今有公示。告示產生於明朝。

官府遇到重大的事情,往往以“告示”的形式,公開告知於屬下和民眾,要求他們了解並遵照執行,如常見的有“安民告示”之類。這裏的“示”就是以事告知於下的意思。

現在常見“公示”這種新文體。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擬作出某種重大決定,比如提拔任用幹部、表彰獎勵先進人物等,需要以“公示”的形式,事先預告群眾周知,用以征詢意見、改善工作。

某些街道社區、居民小區還專門設置“公示欄”,便於張貼各種通知、簡報、文件等。這裏的“示”是公開告知的意思。因受古代告示、當今公示的影響,在親人出走失去聯系後,為了祈求公眾尋覓,人們就自然覺得該寫“尋人啟示”。

他們錯把“啟示”的“示”理解為公開告知的意思,混淆了“啟示”與“啟事”之間的區別。

“啟示”與“啟事”這兩種常用文體,相互之間是有很大區別。“啟示”的“啟”,意思是“開導”而非“說明”;“啟事”的“啟”,意思是“說明”而非“開導”。“啟示”的“示”,意思是“指出來使人明白”;“啟事”的“事”,意思是“被說明的事物、事情”。

“啟示”的意思,作為動詞是指啟發指示,開導思考,使人有所領悟。如:這本書啟示我們應該怎樣度過自己的壹生;作為名詞是指通過啟發提示領悟的道理。如影片給了我們有益的啟示。“啟事”的意思,是指將自己事物、事情和要求,向公眾說明,希望協助辦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以使用“啟事”。

所以,《現代漢語詞典》對“啟事”的解釋是:“為了說明某事而登在報刊上或貼在墻壁上的文字。”常見的“啟事”文體有尋人啟事、尋物啟事、招生啟事、招聘啟事、掛失啟事、征集啟事、征文啟事、征稿啟事、征婚啟事等。

“啟示”用於抽象的精神與思想方面;“啟事”用於具體的事物與事情上。可見,“啟事”和“啟示”,其各自的含義截然有別,二者不能混淆通用。所以說,尋人應該用“啟事”而不能用“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