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設立與藥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中藥品的營業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大灣區九市不少於60平方米)。以上面積是指同壹平面上的連續面積。
企業申請只經營乙類藥品時,其經營場所的面積應當與經營品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
企業在超市等商業場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時,應當設置有效分區的獨立區域或者采取有效隔離,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汙染。
企業的經營場所和藥品倉庫應當整潔,無汙染物,地面和墻壁應當平整、幹凈。
企業營業場所應當配備與外界有效隔離的設施,安裝空調設備,符合營業場所的環境要求。藥品的儲存、銷售和陳列區(庫、櫃)應當配備能夠有效調節和監測溫度、濕度的設施和設備,確保藥品儲存、銷售和陳列的溫度符合藥品包裝和說明書的要求。
企業的營業場所應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等區域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