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安置殘疾人就業,且殘疾人比例達到規定比例,那麽就不需要繳納殘保金。如果殘疾人比例達不到規定的比例,那麽就需要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
所以用人單位是可以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只有達到比例,才能完全減少。
需要註意的是,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材料到稅務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保金新政策的四大變化:
1,實行分級征收。
剩余保費將由單壹標準征收調整為分級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超過1%(含)但低於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的50%征收;1%以下,三年內按應繳額的90%征收。
2、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
30人以下(含)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3、明確社會平均工資口徑。
殘保金收繳標準上限仍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加權平均工資。
4.合理確定按比例就業形式。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納本單位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聯合會在審核殘疾人就業時應當予以考慮,並加強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