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礎上,員工應如實說明。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包括勞動者的身體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但員工是否單身,不在用人單位的知情範圍內,用人單位拒絕申請單身員工。
特別是壹些公司、企業在招聘女員工時,明知所招聘的員工不是單身,卻斷然拒絕。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因為《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壹步詢問或者調查,不得將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作為錄用條件進行限制。如果企業要求女性求職者單身,並聲稱這種要求很正常,那麽這種行為就是公然違法。長此以往,這樣的企業不尊重求職者的就業權利,他們很難得到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