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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燃氣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應急救援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發電和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市燃氣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便捷、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發展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燃氣經營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的審批、燃氣工程的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和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安全監管、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工商、公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壹)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符合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的供氣管網、天然氣加氣站及其配套設施項目;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燃氣安全工作,依法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三)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不含市政燃氣管網中的公共管道)、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和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單位的許可審批、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許可審批,燃氣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燃氣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燃氣運輸企業相關人員資質認定,依法查處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燃氣運輸的行為, 以及對未取得職業資格的燃氣運輸企業駕駛員、乘務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違法行為的查處; 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埋地管線和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涉路施工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流通領域燃氣燃燒器具及配件的質量違法行為;

(六)市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非法儲存、銷售、運輸、挪用燃氣和破壞燃氣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燃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的審查和竣工後的消防驗收,燃氣營業站、用氣營業場所和儲氣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接受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協助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加強燃氣安全宣傳,發現問題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市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燃氣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督促燃氣經營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促進燃氣經營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七條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燃氣行業進行監督。對舉報燃氣非法經營、破壞燃氣設施和燃氣安全隱患,有效規避重大風險、挽回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提高公民預防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用氣常識、設備維護和事故應急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做好燃氣安全宣傳。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保護燃氣設施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開展燃氣安全知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