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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2018年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經濟社會向低碳發展模式轉變,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低碳發展促進和低碳城市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市低碳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與適應氣候變化相統籌、企業實施與公眾參與相促進、自願減排與強制減排相統壹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重點促進以下低碳發展工作:

(壹)推動提高產業活動中的能效;

(二)推動低碳生態農業發展;

(三)構建可持續和安全的城市交通;

(四)推廣綠色建築;

(五)建設綠色市政基礎設施;

(六)加強水資源和固體廢物管理;

(七)提升生態保護中的碳匯能力;

(八)引導居民低碳生活。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碳發展組織領導機制,決策低碳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制定低碳發展的主要措施,部署績效考核。

第六條市、縣(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低碳發展促進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規劃、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科技、林業、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商務、氣象、農業、水務、房管、公安、旅遊、教育、衛計、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碳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低碳發展的宣傳、推廣、實施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對在低碳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標準制定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低碳發展規劃和低碳發展年度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

低碳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強度降幅要求、管控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手段等內容,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功能區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低碳發展年度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低碳發展年度減排目標、任務、項目、措施以及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九條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突出低碳發展的總體方向,將低碳發展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重要任務納入其規劃內容。

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低碳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本部門低碳發展行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擬定以下重大公***政策,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壹)車輛限購政策;

(二)區域人口限入政策;

(三)區域人口遷出政策;

(四)建築節能改造政策;

(五)生活垃圾分類政策;

(六)高耗能產品淘汰政策;

(七)分散性燃煤禁用政策;

(八)鼓勵營運車輛拼車政策;

(九)其他重大公***政策。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低碳綠色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

低碳綠色標準包括低碳產業園區標準、工業企業標準、服務業企業標準、農業企業標準、公***機構標準、社區標準、家庭標準以及設備、交通工具、建築物的能效與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等內容。

低碳綠色標準是低碳發展管理和控制、監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制定低碳發展規劃和低碳綠色標準,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三章促進低碳經濟

第十四條本市以實現低碳產業支柱化和傳統產業低碳化為目標,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推動實現服務業為主導的產業結構,促進制造業自主創新、集聚發展、轉型升級。

本市引導發展溫室氣體低排放的大裝備、大數據、大流通、大文化、大環保和大農業六大產業。

第十五條本市鼓勵依據清潔生產要求、循環經濟理念和低碳生態學原理創建低碳生態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應當科學布局、錯位聯動、產城融合,形成資源***享、產品鏈延伸和副產品互換的產業***生網絡,實現物質循環、能量多級利用和廢物產生最小化。

本市有計劃地將市區內老工業基地進行升級改造或者進行轉移搬遷。

第十六條本市鼓勵建設區域性的交通、物流、金融、消費、創意、營運等為中心的各類服務業集聚區。

本市創建現代服務業綜合示範區。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建立以前端承諾執行占地、耗能、耗水、資源回收率、資源中和利用率、工藝裝備、“三廢”排放和生態保護等強制性標準,後端嚴格管控汙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內容的產業投資項目資源環境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投資促進、水務、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在招商階段實行以汙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評估為核心的產業損害和環境成本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當作為是否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重要參考。

本市不得引進溫室氣體排放高、環境汙染重、資源消耗大的項目。

第十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制定溫室氣體減排計劃,采取改進設計、采用先進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應用減碳或者無碳技術等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

企業應當定期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在低碳研究開發、技術改造等工作中,應當建立相關檔案。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和質量監督等部門有計劃地開展重點行業中典型產品的低碳認證;其他需要進行低碳認證的產品和項目也可以申請認證。取得低碳認證的企業可以實行碳排放產品生產和消費說明書制度。

第二十壹條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對嚴重汙染環境、溫室氣體高排放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限期淘汰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市發展以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為主的低碳生態農業,推行科學的、有益於健康和環境保護的食品消費模式,實行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全過程的安全檢測和監督管理制度。

本市禁止種養轉基因農產品。

第四章構建低碳社會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施公交優先戰略,發展軌道交通和大運量的快速公交系統,城市公***交通出行分擔率每年有所提高。普及新能源公交車和出租車,推廣應用智能交通管理技術。限期淘汰高汙染、高排放的公***交通工具。

在機場、火車站、客運樞紐站、地鐵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步形成多種交通方式無縫對接。

第二十四條本市實施清潔能源計劃,發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提高天然氣等傳統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結構。

城市公交車、出租車應當在2020年前普遍使用混合動力能源。公務用車應當逐步更換為電動汽車。

本市逐步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供電單位所供電的壹定比例為可再生能源發電。

本市推廣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照明的使用,優先開發垃圾發電、廚余轉化能源。

第二十五條本市新建建築必須達到綠色建築標準,嚴格控制高耗能玻璃幕墻應用和過大的***享空間設計。

有集中熱水供應需求的公***建築,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應當使用太陽能集中供熱系統,實現供熱系統與建築壹體化。

有集中供冷熱需求、安裝中央空調系統的新建公***建築,具備相應地下條件的,應當使用地源熱泵系統。

本市有計劃地對能耗不達標的公***建築和居民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推廣成熟、高效節能的圍護結構體系。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房屋內外溫差標準,公***建築使用空調應當嚴格執行本市溫差標準,倡導其他房屋建築使用空調執行本市溫差標準。

第二十七條市建設、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耗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的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推動節能改造與運行管理。

市建設部門應當實施建築節能測試和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市城市集中建設區應當規劃形成合理的緊湊城市形態,每平方公裏人口不得低於兩萬人,實行混合土地利用和密集開發策略,滿足居民十分鐘步行能解決日常生活所需,二十分鐘步行能到達區域性教育、醫療、工作、商貿中心要求。

城市規劃應當賦予步行、非機動車出行和公***交通出行最大便利,建設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統和綠道系統。建築設計應當利用日照和通風,體現本市氣候特征下的節能要求。

各層次的城市規劃應當貫徹低碳理念並闡釋其構想。

第二十九條市規劃部門應當充分運用海綿城市和低影響開發規劃理念,結合地形地貌進行設計與建築布局,合理利用原有的濕地、坑塘、溝渠等。建築、廣場、道路周邊有條件應當布置可消納徑流雨水的綠地,豎向設計應當有利於徑流匯入低影響開發設施。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改造不透水硬化城市道路、廣場地面,鋪裝透水透氣型地面。

第三十壹條本市充分利用生態、土地資源和水的特質,並提高森林覆蓋率,保護利用濕地資源,提升碳匯能力。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采用先進的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在建築屋頂、陽臺、墻面和立交橋、河湖岸等進行垂直綠化。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基本農田保護,確保足夠規模的土壤碳匯和農作物碳匯,提升土地綜合利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智慧城市進行頂層設計,全面推動信息化在城市生態環境、交通出行、能源供給、綜合管理、智能建築、醫療教育等領域的作用,對城市各種需求做出智能的響應,減少資源消耗,降低環境汙染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三十四條本市倡導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引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節電、再生產品,減少壹次性產品使用,加快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費行為。

本市賓館不提供壹次性洗漱用品和壹次性拖鞋。

第三十五條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節約使用辦公用品,節約用水、用電。

第三十六條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將低碳文化融入到相關課程中,培育和提高兒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態理念和環境保護觀念。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碳發展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課程。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低碳知識培訓。

第三十七條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設置低碳發展專題或者專欄,廣泛宣傳低碳經濟、綠色消費、生態人居等低碳知識,營造低碳城市氛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看得見的低碳城市”系列示範項目,在全市入城通道和人流量大的區域常年樹立醒目的低碳發展公益廣告牌。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有條件的社會組織、研究機構開展促進低碳發展的公***服務和專項研究。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開展低碳宣傳、低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

第五章政策促進

第三十九條本市政府采購應當逐步擴大取得低碳認證的產品和項目的采購比例,優先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條本市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鼓勵金融、保險、社會審計機構推行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審計。

第四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主體功能區中的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實行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促進生態環境修復和區內居民享有全市均等化的基本公***服務;市人民政府對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已有不符合區域定位的產業限期退出。

第四十二條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主參與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低碳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低碳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工作:

(壹)低碳能力體系建設;

(二)低碳示範項目建設;

(三)低碳公***服務平臺建設;

(四)其他支持低碳城市發展相關基礎性和示範性工作。

低碳發展專項資金隨本市經濟增長逐年增加。

第四十四條本市加強低碳高端人才引進工作,為人才入戶、醫療、保險、出入境、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提供便利,對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以及技能培訓等進行資助,對關鍵緊缺人才給予特殊政策優惠。

第四十五條本市完善社會投資引導政策,拓寬民間投資領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低碳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優惠。

第四十六條以溫室氣體排放主要行業領域煤炭、天然氣、石油和電能的使用量為基礎,本市征收設立碳基金。

碳基金采取補助、獎勵、貼息等方式,支持全市節能、清潔生產、循環經濟、新能源、碳匯重點工程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高效節能產品和節能新機制推廣等,用於對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生態補償。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中低碳發展促進鼓勵政策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章管理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將監督低碳發展促進工作的有關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低碳發展的專項工作匯報,接受同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投資建設低碳發展重大項目庫、綜合性公***服務平臺和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預警系統。

第五十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低碳發展目標責任制度,明確縣(區)政府、相關部門的任務和責任,擬定低碳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應當包含低碳發展的目標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實施低碳發展促進的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本市實行低碳發展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行政首長責任制。

第五十壹條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逐年編制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定期對本市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分配排放額度,並可以采取以下手段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

(壹)明確溫室氣體排放限額;

(二)制定用能標準或者溫室氣體排放標準;

(三)溫室氣體排放在線監測;

(四)實行供電配額;

(五)責令限期整改;

(六)進行公開曝光;

(七)依法處罰。

第五十二條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履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責任,並在其排放額度範圍內進行排放。

鼓勵其他單位加入溫室氣體排放管控範圍,自覺開展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其他單位加入溫室氣體排放管控的範圍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三條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開展碳排放統計、監測工作。

本市逐步建立以綠色國內生產總值為主要內容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