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河湖管理範圍: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堤防保護區;無堤防的河流的管理範圍為水域、沙洲、灘地、河口兩側各五米至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和設計洪水位確定。擋潮閘下遊河道的管理範圍可以擴大到入海水域,無港灣堤防的河段管理範圍為港灣河道兩側各1公裏至2公裏。
2.湖泊的管理範圍包括水域、蓄滯洪區、圍湖堤防和護堤地。
(二)流域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範圍:
1,洪澤湖:迎水坡為盱眙縣老堆頭至赫爾門,距防波堤平臺坡腳十米;赫爾閘至碼頭鎮段以舜帝河(含水面)為界。背水坡上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包括水面)為界;沿堤無河流的,為堤腳外50米。
2.羅馬湖:臨水坡有防浪林臺的,距林臺坡腳10米;無防風平臺的,堤腳外30米至50米。背水坡至紫牌河的東堤,南堤至中渠,西堤堤腳外40米,北堤至江邊。
3.李運河(含高水河):回水坡東西堤防堤腳外30米至50米。西大堤湖濱段有防浪林臺的,為林臺坡腳外50米;沒有防浪林臺,堤腳外湖100米到200米。
4.入河道:回水坡腳外50米。
5.新沂河:回水坡南堤至沂南河,北堤至易貝河(淹沒範圍不得小於30米);禁止沂南、易貝河堤防外30米至50米。
6.蘇北灌溉幹渠:回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就往排水渠那邊走;無排水溝的,堤腳外30米。南堤沿線有河流的,以堤沿線河流(含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沿堤,堤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7.中運河、新樹河、棕樹河、伊河、皮倉分洪道、不老河、徐紅河、懷洪河、王宇河、太浦河:回水坡腳外20米。
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岸腳外60米。
9.胡愛書河:回水坡腳外50米。
10、赫爾河:東大堤後坡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含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沿堤,堤外五十米。
11.長江:背水坡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包括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堤沿,堤腳外十至十五米。
12,太湖:臨水堤腳20米。背水坡上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包括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堤沿,堤腳外十至十五米。
13、通榆河:回水坡腳至截水溝口。
14、海堤:臨水坡腳外100至200米;二級海堤堤腳外二十米至壹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含水面)為界;沒有海堤的河道,堤腳外30米至50米。
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回水幹堤的管理範圍不得小於堤腳外五米。
(三)大中型涵洞、水庫、灌區的管理範圍:
1、大型涵洞、泵站:上下遊河道、堤防500米至1000米;左右各壹百米至三百米。
中型涵洞、泵站、水電站:上下遊河道、堤防各200至500米;左右各50米到200米。
水利工程中由水利部門和其他部門管理的各類建築物,凡各自管理範圍已明確劃定的,壹律不變;沒有明確劃分的,在不影響水利設施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需要,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協商劃定,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審批新項目設計時,應同時明確管理範圍。
2.大中型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線以下和大壩回水坡度壩趾外100至200米的庫區。大壩兩端的山頂和山坡,可以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3.面積十萬畝以上的灌區:幹渠後坡坡腳外三至五米;支渠後部水坡腳外壹至三米。
(四)河道、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以及前二、三項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具體劃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