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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證工程的完整和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防洪、排水、灌溉、供水、航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堤防、水庫、涵洞、泵站、水電站、灌區、溝渠、水塘等各類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設施。第三條水利工程是抵禦自然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本條例的實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根據工程管理的需要,可以設立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水利工程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和養護;維護項目完好,制止對項目的破壞;制定和實施水情調度方案,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為工農業生產、交通航運和城鄉人民生活服務;加強管理,實行有償供水,開展多元化生產經營;提高員工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科學管理水平。第五條保護水利設施的完整和安全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壹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工程保護第六條為確保工程安全,滿足防洪搶險的需要,對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規定如下:

(壹)河湖管理範圍: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堤防保護區;無堤防的河流的管理範圍為水域、沙洲、灘地、河口兩側各五米至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和設計洪水位確定。擋潮閘下遊河道的管理範圍可以擴大到入海水域,無港灣堤防的河段管理範圍為港灣河道兩側各1公裏至2公裏。

2.湖泊的管理範圍包括水域、蓄滯洪區、圍湖堤防和護堤地。

(二)流域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範圍:

1,洪澤湖:迎水坡為盱眙縣老堆頭至赫爾門,距防波堤平臺坡腳十米;赫爾閘至碼頭鎮段以舜帝河(含水面)為界。背水坡上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包括水面)為界;沿堤無河流的,為堤腳外50米。

2.羅馬湖:臨水坡有防浪林臺的,距林臺坡腳10米;無防風平臺的,堤腳外30米至50米。背水坡至紫牌河的東堤,南堤至中渠,西堤堤腳外40米,北堤至江邊。

3.李運河(含高水河):回水坡東西堤防堤腳外30米至50米。西大堤湖濱段有防浪林臺的,為林臺坡腳外50米;沒有防浪林臺,堤腳外湖100米到200米。

4.入河道:回水坡腳外50米。

5.新沂河:回水坡南堤至沂南河,北堤至易貝河(淹沒範圍不得小於30米);禁止沂南、易貝河堤防外30米至50米。

6.蘇北灌溉幹渠:回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就往排水渠那邊走;無排水溝的,堤腳外30米。南堤沿線有河流的,以堤沿線河流(含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沿堤,堤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7.中運河、新樹河、棕樹河、伊河、皮倉分洪道、不老河、徐紅河、懷洪河、王宇河、太浦河:回水坡腳外20米。

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岸腳外60米。

9.胡愛書河:回水坡腳外50米。

10、赫爾河:東大堤後坡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含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沿堤,堤外五十米。

11.長江:背水坡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包括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堤沿,堤腳外十至十五米。

12,太湖:臨水堤腳20米。背水坡上有沿河堤的,以沿河堤(包括水面)為界;沒有河道的堤沿,堤腳外十至十五米。

13、通榆河:回水坡腳至截水溝口。

14、海堤:臨水坡腳外100至200米;二級海堤堤腳外二十米至壹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含水面)為界;沒有海堤的河道,堤腳外30米至50米。

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回水幹堤的管理範圍不得小於堤腳外五米。

(三)大中型涵洞、水庫、灌區的管理範圍:

1、大型涵洞、泵站:上下遊河道、堤防500米至1000米;左右各壹百米至三百米。

中型涵洞、泵站、水電站:上下遊河道、堤防各200至500米;左右各50米到200米。

水利工程中由水利部門和其他部門管理的各類建築物,凡各自管理範圍已明確劃定的,壹律不變;沒有明確劃分的,在不影響水利設施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需要,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協商劃定,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審批新項目設計時,應同時明確管理範圍。

2.大中型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線以下和大壩回水坡度壩趾外100至200米的庫區。大壩兩端的山頂和山坡,可以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3.面積十萬畝以上的灌區:幹渠後坡坡腳外三至五米;支渠後部水坡腳外壹至三米。

(四)河道、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以及前二、三項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具體劃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